最新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明确了。昨天,记者从厦门国税获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明确了“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据厦门国税的工作人员介绍,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需要进行升级,届时厦门国税网站以及厦门国税微宣传微信公众号将向纳税人发出最新通知。(http://rencaiku.bcj.gov.cn)
根据新规,此次降低税率的范围并不限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的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农产品,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也就是说,17%和11%税率实际上被取消了。
同时,新规还提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需要关注的是,5月1日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也将一并调整。
那么,如果是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厦门国税的工作人员介绍,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可。
“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厦门国税工作人员特别提醒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厦门国税工作人员举例子说明:“比如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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