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拟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
草案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明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五部法律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二是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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