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师岗位技能要求(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管理师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依据、等级划分、认定方法及资质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信用管理师 Credit management division
信用管理师是指运用现代信用经济、信用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3.2 信用管理 Credit management
信用管理是授信者对信用交易进行科学管理以控制信用风险的专门技术。信用管理的主要功能包括五个方面:征信管理(信用档案管理)、授信管理、帐户控制管理、商帐追收管理、利用征信数据库开拓市场或推销信用支付工具。等级划分和认定方法
3.3 等级划分依据
主要依据学历、工作经验和技能水平。
3.4 等级划分
本职业分为初级信用管理师、中级信用管理师、高级信用管理师三个等级。
3.5 认定方法
3.5.1 采取本人自愿申请、技能考核、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认定方法。
3.5.2 申请人需提供必要的材料(本人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经技能考核、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技能证书。
3.5.3 申请者必须具备5.1和5.2规定的所有基本条件及资质条件,不同等级的信用管理师须具备5.3相应资质条件条款。
3.5.4 信用管理师考评机构负责审核、考核、登记注册和证书发放工作。
4 信用管理师岗位技能要求
4.1 基本条件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学习精神。
——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遵守企业保密制度,保守职业秘密,维护国家信用信息安全,尊重个人隐私权。
——严格执行企业的信用政策,维护企业的信用制度。
——评价客户客观、公正、真实,不误导雇主和客户。
——决不擅自更改客户的信用记录。
4.2 资质条件
4.2.1 初级信用管理师
初级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年龄在20-55岁之间。大专及以上学历,经济学、信用管理及财经商贸类相关专业。
——具有3年及以上信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4.2.2 中级信用管理师
中级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00009——年龄在20-55岁之间。大专及以上学历,经济学、信用管理及财经商贸类相关专业,且具有2年及以上信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00010——取得初级信用管理师证书,且连续从事初级信用管理师相关工作2年以上。
4.2.3 高级信用管理师
高级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年龄在20-55岁之间。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学、信用管理及财经商贸类相关专业,且具有3年及以上信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取得中级信用管理师证书,且连续从事中级信用管理师相关工作3年以上。
4.3 信用管理师技能要求
4.3.1 初级信用管理师
4.3.1.1 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3.1.2 掌握信用与信用管理的概念。
4.3.1.3 了解信用的经济表现形式以及信用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
4.3.1.4 掌握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及结构。
4.3.1.5 掌握国内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知识。
4.3.1.6 掌握信用评级的概述、特点、作用及分类等相关知识。
4.3.1.7 掌握征信的概念、法制环境、渠道、调查方法。
4.3.1.8 掌握采集客户信用信息的方法。
4.3.1.9 能够识别和查证客户基本信息的真伪。
4.3.1.10 能够进行征信数据库管理和更新。
4.3.1.11 掌握客户信用信息核实的方法和技巧。
4.3.1.12 掌握客户信用档案查询和管理方法,能够识别常见的国际征信编码系统。
4.3.1.13 能够对信用交易合同进行审核以及财会记账环节进行信用管理。
4.3.1.14 掌握库存管理和发货管理的知识。
4.3.1.15 能够进行合同期内的应收账款管理。
4.3.1.16 能够进行逾期应收账款管理。
4.3.2 中级信用管理师
中级信用管理师除掌握初级信用管理师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外,还应掌握:
4.3.2.1 能够进行企业信用风险分析。
4.3.2.2 掌握企业客户管理、信用评级及档案管理等相关知识。
4.3.2.3 能够建立征信数据中心。
4.3.2.4 掌握采购、核实和评价信用信息的方法。
4.3.2.5 了解国家安全对信用信息的保密要求。
4.3.2.6 掌握客户信用信息处理的方法。
——常用信用风险指数知识。
——企业资信等级知识,
——个人信用评分的含义。
——信息开放的法律限制相关内容。
——主流信用管理软件。
4.3.2.7 能够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4.3.2.8 能够控制信用信息渠道和成本。
4.3.2.9 掌握转移信用风险的方法。
4.3.2.10 能够设计和分析账龄表、直接与客户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以及客户的内销变现天数和坏账率指标进行控制。
4.3.2.11 掌握失信惩戒机制工作原理。
4.3.2.12 能够对设计客户信用申请表、核准客户信息申请、制定和解释企业的信用政策。
4.3.2.13 掌握客户信用分析的模型。
4.3.2.14 掌握企业征信报告质量检验的标准和程序。
4.3.2.15 能够进行客户信用风险评估,掌握黑名单系统设计原理。
4.3.2.16 掌握企业授信规模知识和个人征信局信用平分产品知识。
4.3.2.17 能够起草赊销合同条款。
4.3.2.18 掌握商账催收的策略、方案、技巧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4.3.2.19 能够利用征信数据库开拓市场。
4.3.2.20 能够制定、调整信企业用政策和建立信用制度。
4.3.2.21 能够制定部门预算。
4.3.2.22 能够设立及描述信用专业工作岗位。
4.3.2.23 能够调控信用销售指标。
4.3.2.24 能够制定员工培训计划。
4.3.3 高级信用管理师
高级信用管理师除掌握中级信用管理师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外,还应掌握:
4.3.3.1 能够制定客户信用档案数据库增值方案。
4.3.3.2 能够制定选择征信数据供应商的策略。
4.3.3.3 能够确定和更新客户信息检索策略,合理利用相关政府不能的服务和资源。
4.3.3.4 掌握处理客户信息的方法和模型。
4.3.3.5 能够设计客户信用档案模板,制定客户信用档案数据库的更新方案和建设预算。
4.3.3.6 掌握行业中值分析方法。
4.3.3.7 能够设计客户信用档案的内联服务方式和工作程序。
4.3.3.8 能够制定综合使用客户风险转移方法的方案。
4.3.3.9 能够审定和设计赊销合同的信用条款。
4.3.3.10 掌握委托追账的相关知识。
4.3.3.11 能够进行商账后期处理。
4.3.3.12 能够进行赊销指标管理。
4.3.3.13 能够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
4.3.3.14 能够对企业信用价值进行定量分析。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
A.1 培训学时安排
初级总学时200学时。其中理论学时160学时、实际操作40学时;
中级总学时160学时。其中理论学时130学时、实际操作30学时;
高级总学时120学时。其中理论学时100学时、实际操作20学时;
A.2 培训教师
A.2.1 理论培训
大专以上学历,经济学、信用管理及财经商贸类相关专业,并取得高级信用管理师证书,且从事信用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可担任信用管理师理论培训教师。
A.2.2 技能操作培训
大专以上学历,经济学、信用管理及财经商贸类相关专业,取得高级信用管理师证书,且从事信用管理相关工作五年或高级信用管理师三年以上人员,可以担任初级信用管理师技能操作培训讲师。
大专以上学历,经济学、信用管理及财经商贸类相关专业,取得高级信用管理师证书,且从事信用管理相关工作五年高级信用管理师工作五年以上人员,可以担任中级信用管理师技能操作培训讲师。
大专以上学历,经济学、信用管理及财经商贸类相关专业,取得高级信用管理师证书,且从事信用管理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高级信用管理师工作五年以上人员,可以担任高级信用管理师技能操作培训讲师。
考核
笔试
初、中、高级信用管理师考核须分别包括标准中5中关于知识要求的内容。考核采取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试时间为60min。
实际操作考核
初、中、高级信用管理师考核须分别包括标准中5中关于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的内容。考核采取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试时间为60min。
信用管理师证书
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以申请获得初、中、高级信用管理师证书。
管理原则
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管理
培训师资
培训机构讲师需具有本职业高级证书5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或从事多年信用管理研究、教学工作,取得高级信用管理师证书。
实行专业培训制度,按照专业课程完成规定教学课时的理论培训与实操训练。
培训教师负责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培训教程
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制定的信用管理师培训教材。
培训场所
培训场所应为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的标准教室。实操模拟培训场地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实行考核制度。
建立专业题库,实行考试制度。
考评员
信用管理师技能考核实行考评员制度。考评员需经专业培训与考核。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信用管理师的理论培训和考评。
考评员需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评工作接受行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考评员要不断努力学习职业技能考核知识和技术,提高考核水平。
(责任编辑:人才储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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